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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3.05.21 智法字第103186006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專利法第 27 條,公告指定生物材料之國內寄
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主    旨:本局確認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符合布達佩斯條約第 6  條第 2  項
          之要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專利法第 27 條規定,公告指定財團
              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食品所)為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
              機構。
          二、食品所於 2014 年 4  月 7  日檢送本局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
              研究所符合『有關專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之國際承認之布達佩斯條約
              第 6  條(2 )』之要件說明」,本局確認食品所目前及未來均符合
              「有關專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之國際承認之布達佩斯條約」(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 ent 
              Procedure)第 6  條第 2  項之要件。
          三、食品所之業務資訊如下:
          (一)通訊資訊:
                1.地址:30062 新竹市○○路 331  號。
                2.電話:(03) 522-3191。
                3.E-Mail:wwwadm@firdi.org.tw。
                4.網址:http://www.firdi.org.tw/index.htm。
                5.使用語言:中文。
          (二)食品所合於前述布達佩斯條約第 6  條第 2  項之摘要說明:
                1.食品所為依據民法、經經濟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依其捐助章
                  程,以「研究及發展食品與生物產業相關之科學與技術」為成立
                  宗旨之一,並依「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
                  範」之規定,具備永續經營之財務要件,非經經濟部許可,不得
                  解散或變更成立宗旨,且業務執行狀況每年度應受經濟部監督查
                  核。
                2.食品所下設生物資源保存及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生資中心),職
                  掌業務包括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生物及遺傳資源之寄存與提供。生
                  資中心員額約 115  人,下設 13 個單元,其中 8  個單元 48
                  人參與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參與人員依內部管理程序執行業
                  務並受分層核可及督導。生資中心設有實驗室及保存庫房以執行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所使用設備均配有異常警示與通報系統
                  。
                3.食品所經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行使公權力,本局
                  與食品所就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簽訂「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
                  案契約書」,食品所於委託範圍內執行業務,應遵守行政程序法
                  及前揭契約書相關規範。食品所並依據經濟部訂定發布之「有關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以下簡稱寄存辦法)建立業務
                  管制程序,確保業務執行之公正客觀與保密性。
                4.食品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原則上並無種類之限制,包括細菌、
                  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噬菌體、病毒、動物細胞
                  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等,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執行存活試驗與
                  保存、分讓等業務;其業務之執行不因申請人不同而加諸不同條
                  件。
                5.申請食品所辦理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應依寄存辦法繳納規費
                  。
正    本:中華民國專○師公會、亞洲專○代理人協會臺灣總會、中華民國律○公會
          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公會、中華民國全○工業總會、台灣科○工業園區
          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工○技術研究院、日本交○協會、台北市日本工○會
          智財委員會、歐洲經○辦事處、台北市歐○商務協會、美國在○協會、台
          北市美○商會
副    本:各地區服務處、本局專利一組、專利二組、專利三組、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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