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1.2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7 點規定參 照,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情形,移送分署執行義務人為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團體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 ,仍請依規定記載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代表人」欄之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 證統一號碼是否必須填載疑義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2 年 11 月 21 日府授法執字第 1020225245 號函。 二、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 書。……(第 1 項)。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 、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居所;……(第 2 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 表人』欄:……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請依序填載其法定代 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 一號碼……」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行政 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7 點所明定。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 ,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得通知該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或代表人 為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符合法律規定要件時,亦得依 法對該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或代表人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管收。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之情形,貴府移送分署執行 之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有關移送書之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仍請依上開規定記載其出生年月日、性 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