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1.16 法律字第100000319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 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並納入「執行必要費用」,以達節省執行成本 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
主 旨: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於財稅行政執行事件 之本金、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待執行金額合計在 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而續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已 獲行政院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3 日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 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請納入「執行必要費 用」。 三、請貴署就行政院上開函檢附之有關機關(單位)意見二、三(請參附 件),於 100 年 12 月 9 日前研提意見報部憑辦。 附 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 主 旨: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執行效益,對於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如義務 人滯納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其每案待執行金 額累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 原則同意,並照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辦理。 說 明:一、復 100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25584 號函。 二、檢附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1 份。 附 件: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一、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 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建議納入「執行必要 費用」。 二、行政執行法自 90 年迄今已歷經 5 次修正,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不續 行執行之金額及項目,仍未修正,以其攸關人民權益,宜請法務部儘 速辦理修法作業,請符法制。 三、為節省行政成本,稅捐行政案件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小 額欠費案件,各主管機關如何配合行政執行實務,立法規範免移送行 政執行之金額及項目,請法務部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檢討業管作用法 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