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1.25 行執法字第10200564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執行個案所生查詢作業費等執行必要費用 ,各分署依法列計併為執行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事件個案之執行必要費用,請即時釐清使用情形,並積極向 義務人收取,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02 年 11 月 21 日院台申參字第 1020134796 號函辦理 。 二、監察院前揭函略以:該院日前發現有個案執行憑證未將金融帳戶查詢 費用併計執行必要費用之情形,為便於執行案件帳務管理,並落實執 行必要費用屬義務人應負擔之義務,請各分署即時釐清個案執行必要 費用使用情形,並積極向義務人收取等語。查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 但書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之。準此 ,有關執行個案所生之查詢作業費等執行必要費用,請各分署依法列 計併為執行。嗣如執行無著,亦請於執行憑證加註移送機關已支付而 尚未取償之執行必要費用數額,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