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30 行執法字第10100546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金融機構存款債權未滿新臺幣 200 元者,建請 同意由統一訂定為免予扣押範圍一案,業經行政院准予照辦;又「金融機 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及郵局等機構,至於「存款債權」係 指金融機構扣除手續費後餘額
主 旨:有關本署所屬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未滿新臺 幣 200 元者,建請同意由本署統一訂定為免予扣押範圍一案,業經行政 院准予照辦,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1 年 1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238550 號函辦理 。 二、按旨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及郵局等機構, 至於「存款債權」係指金融機構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請各分署於核 發執行命令時,依前揭說明辦理。 三、檢附法務部上開函供參。 附 件 1: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律決字第 10100238550 號 主 旨:所報貴署所屬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未滿新臺 幣 200 元者,建請同意由貴署統一訂定為免予扣押範圍一案,業經行政 院准予照辦。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1 年 11 月 16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149572 號函辦理 。 二、檢附行政院上開函電子檔乙份供參。 附 件 2: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院臺法揆字第 1010149572 號 主 旨:所報貴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債 權未滿新臺幣 200 元者,建請同意由貴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訂定為免予扣 押範圍一案,准予照辦。 說 明:復 101 年 9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93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