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10.26 行執三字第09962010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為避免影響受災區重建及災民生活所需,體恤受災義務人,各行政執行處 針對受災區及受災義務人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 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暫緩執行期間起迄考量各地受災情況、災後復 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
主 旨:為體恤梅姬颱風受災之義務人,請各行政執行處確實依說明二辦理;日後 如遇有災害發生(例如風災、水災、地震等)造成損害時,請各行政執行 處自行衡酌情節,本於權責處理,再報署核備,請 查照。 說 明:一、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梅姬颱風雖未直接侵襲臺灣,惟挾帶大量豪 雨,造成部分縣市水災,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極大損失,本署及各 行政執行處雖非法定之救災機關,惟對災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皆能感 同身受,故對受災地區及受災義務人宜暫緩為行政執行。 二、為避免影響受災區之重建及災民之生活所需,請各行政執行處針對受 災區及受災義務人確實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 (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 (三)暫緩執行期間之起迄,請各行政執行處因地制宜,考量各地受災情 況、災後復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