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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10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29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
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之規定,為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99.05.26  之修正,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
之
主    旨:「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
          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二項法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
          03  年 4  月 1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2971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
          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
          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係分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及第 26 條授權訂定,該法業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刪除上開 2  項授權條文,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
          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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