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7.22 FDA 消字第100004189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違反藥物廣告違規處分對象包含違規之行為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 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等,如有他人因違規行 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亦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違反藥物廣告違規處分對象疑議乙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6 月 29 日彰衛藥字第 1001004283 號函。 二、行政罰法第 3 條明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 機關或其他組織。若案關廣告違規行為為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為 ,則該公司合為行為人。 三、另同法第 20 條亦明定: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 圍內,酌予追繳。該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若案關廣告違規行為致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受有財產上利益, 應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 四、另本局前以 99 年 8 月 23 日 FDA 消字第 0990044738 號函說明 ,切勿僅憑「授權委託契約」等文書而免予行為者責任,若查有共同 故意違規之行為,續應援行政罰法第 14 條分別處分之。 五、隨文檢附 99 年 8 月 23 日 FDA 消字第 0990044738 號函乙紙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