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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01.17 FDA 消字第10000873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非藥商於電視宣播未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物廣告,於輸入、販售、廣
告等不同行為應分別處罰之,故得依據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處分廣告託播
者後,續依據同法第 66 條第 3  項處分廣告傳播媒體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廣告處辦疑義乙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12 月 23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053063900  號函
              。
          二、所詢非藥商於電視宣播未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物廣告,於輸入、
              販售、廣告等,均分別判屬不同行為,故依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
              ,應分別處罰之。於廣告裁處部份,若依藥事法第 65 條處分廣告託
              播者,續依同法第 66 條第 3  項處分廣告傳播媒體,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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