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6.03.14 衛署藥字第09600093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者,行政機關仍得就行政法上義務部分裁罰之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案內安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新竹市文雅街 118 巷 1 5 號 2 樓)販售之『「頂上天 Enter Maca」 生技壯養膠囊』產品,經 檢出違法添加 Vardenafil analogue(分子量:459) 西藥成分,已涉偽 、禁藥之刑事案件,惟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95.10.16. 95 年度偵字第 4067 號)在案,是否應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 定處辦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03 月 01 日衛藥字第 0960002107 號函。 二、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同法條第 2 項 「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案倘經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就違反刑事案件部分,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行政機關得就行政法 上義務部分裁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