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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3.07.18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令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第 1  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
園之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
          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
          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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