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 103.08.04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74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非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 89 年以前未收錄於網站之裁判書,法院應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權責辦 理
主 旨:貴院轉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 89 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 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辦理等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3 年 6 月 19 日院欽文莊字第 1030003896 號函。 二、按法院裁判書係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文書,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又按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各級法 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 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係對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 開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三、自 89 年起各法院裁判書,除其他法律另有限制公開之規定者外,原 則上均已公開,收錄於本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至於 89 年以前 未收錄於上開系統之裁判書,非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提供,法 院應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規定辦理。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 本: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 廳、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