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 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主 旨:據反映部分地區有利用網路販賣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所載個人資料情 形,請貴府查明妥處;並請轉知所屬及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執行 業務應確實依照相關法令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以免觸法,請 查 照。 說 明:一、有關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 條之 1 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前經本部 103 年 7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030206306 號函請貴府轉知所屬並向轄區不動產服務 業相關公會宣導在案。另各行政機關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 系統查詢地籍資料,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並請貴府加強使用 者管理,以實內部作業稽核及個人資料之保護,維護資訊安全。 二、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l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 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 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 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 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 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 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 負責人。……」及「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20 條、第 25 條及第 29 條已有明定 ,本案併請依本部上開函轉知所屬及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以 避免觸法,影響專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