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交通部路政司 86.11.03 路臺監字第110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債權人持法院所核發之民事民事執行通知,申請提供債務人所有車籍資料 者,應依照法院之債權憑證辦理,或經由司法機關發函查證後再行提供
主 旨:關於貴處函為蕭○○君持法院民事執行通知,申請提供債務人所有車籍資 料乙案,本司同意依台北市監理處處理意見「仍應憑法院債權憑證辦理, 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復貴處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六交一字第四七八七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