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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交通部路政司 86.11.03 路臺監字第110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債權人持法院所核發之民事民事執行通知,申請提供債務人所有車籍資料
者,應依照法院之債權憑證辦理,或經由司法機關發函查證後再行提供
主    旨:關於貴處函為蕭○○君持法院民事執行通知,申請提供債務人所有車籍資
          料乙案,本司同意依台北市監理處處理意見「仍應憑法院債權憑證辦理,
          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復貴處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六交一字第四七八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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