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9.24 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機關依技師法第 42 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
主 旨:有關各機關依技師法第 42 條移送技師懲戒時注意之事項及參考資料如說 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屬)機關。 說 明:一、依本(103 )年 8 月 6 日本會「如何強化機關移送技師懲戒嚴謹 性」座談會會議結論辦理;本會本年 8 月 26 日工程技字第 10300 297920 號函諒同收悉。 二、藉由技師懲戒制度可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使社會大眾在接受技師 提供之技術服務時,得到一定程度的服務品質及安全保證,俾建立對 技師專業之信賴,惟懲戒程序一旦啟動,對於被付懲戒技師之生活與 業務即有相當程度之影響,爰機關依技師法第 42 條規定發動技師懲 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第 9 條揭櫫之 「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避免未符合技師法 相關規定無明確事證仍發動懲戒程序。機關依技師法第 42 條移送技 師懲戒,請參照下列事項辦理,俾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 技師懲戒事務: (一)申請交付懲戒者需適格:機關需具有技師主管機關、技師執業事項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技師所涉違反技師法行為具事實上利害 關係之「利害關係人」身分,始得報請懲戒。(技師法第 42 條: 交付懲戒者需適格;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 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2 款) (二)擬報請懲戒者須為技師且有下述情形之一:有違反技師法第 16 條 至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1 條或第 23 條 第 1 項所定之行為;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技師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情 節重大。(技師法第 39 條:技師懲戒委員會權限範圍;技師懲戒 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1 款) (三)就擬移送技師懲戒之案件,宜先予擬交付懲戒技師說明之機會,必 要時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技師公會提供意見。已得客觀認 定有技師法所定應交付懲戒之情事,並確認擬交付懲戒之技師對該 事由違反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且交付懲戒應符合比例原則。機關 如係受理民眾檢舉時,檢舉人如與被檢舉技師有業務上競爭或對立 關係者,就檢舉事由應妥為進行查證,避免影響合法技師權益。(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第 9 條;有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丙等者 機關是否均需將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報請懲處之疑義,請依本會 92 年 11 月 26 日工程管字第 09200468250 號函,宜就查核結果及 缺失情節,檢視技師是否應對該工程查核結果有對應之責任,如確 有責任始報請懲戒) (四)案件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時,機關應詳實說明報請懲戒之事實(行 為人;起訖時間;如有造成損害,損害之情形),對所舉出技師涉 嫌違反技師法之行為應逐項提出佐證資料(例如技術服務契約;查 核紀錄及現場照片;監造計畫、紀錄)。(技師法第 42 條:機關 舉證義務;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第 3 款) (五)應於懲戒時效內發動,以避免涉有重大缺失之技師無從實質究責之 情事發生。(技師法第 44 條:個案如經技師懲戒委員會認定有違 反技師法規定情事,惟因逾時效僅得作成「免議」之議決) 三、茲歸納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機關移送技師懲戒案件經審議決議「 不予懲戒」之理由類型如下,供機關檢視擬移送懲戒是否符合「比例 原則」及事證是否明確完備之參考: (一)技師違失情節尚屬輕微,且未造成實質損失或損害。 (二)移送懲戒事由之發生有不能歸責於技師之原因;或技師已盡力執行 技師業務,而未造成實質損失或損害。 (三)移送懲戒之事由非屬被付懲戒人執行技師業務之範疇,或被付懲戒 人並非所涉事由之承辦技師,並無相關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四)無具體事證可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合致應予懲戒之行為。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 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灣省機械技師公 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採購稽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 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