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10.08 工程企字第103003268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 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如未附記救濟期間,廠商 於收受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主 旨: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 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檢附法務部 103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0490 號函影本 乙份。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 請依同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 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如未附記救濟期 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廠商於收受上開書面通 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