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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10.08 工程企字第103002940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除第 6  款外,其
他各款不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又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
追繳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
主    旨: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1 條及第 101  條規定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事業部 103  年 8  月 21 日精農管字第 10364003311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之(一)疑義,所詢採購案招標機關原為貴公司新營糖廠
              ,92  年間貴公司因應業務需要進行組織變革,原新營糖廠已裁撤,
              該廠辦理之 90 年度「精農中心蘭花繁殖培育勞務採購」案業務調整
              為貴事業部承接。按貴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貴
              公司新營糖廠與貴事業部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與貴公司在法律上係同
              一人格,以新營糖廠名義訂立之契約,其效力及於貴公司。關於貴公
              司內部之組織變革,對貴公司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倘因而產
              生政府採購業務辦理疑義,如有承受該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由
              承受該政府採購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辦理;如無承受該業務之分
              支機構(單位),由貴公司辦理。
          三、來函說明三之(二)疑義,查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該條項除第 6  款外,其他款並未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參
              照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及 103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均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各機關依上開
              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至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
              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另行政罰法係 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
              布,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依該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
              ……外,均適用之(第 1  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算(第 2  項)。……」貴事業部於 103  年 7  月 28 
              日以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對所詢採購案之
              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應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承說明三,關於來函引述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乙節,依前
              揭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除同條第 13 款外,屬行政
              罰;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03  條規定,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及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非屬罰緩或沒入,而涉
              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亦得裁處
              ,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3  項適用,併予敘明
              。
          五、來函說明三之(三)疑義,所詢採購案既依採購法第 30 條規定收取
              押標金,請檢討為何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有
              關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之規定。關於因招標文件未載明不予發還及
              追繳之押標金規定,致無法辦理追繳押標金,請查察「採購人員倫理
              準則」第 7  條、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
正    本: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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