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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0.01 法律字第103035112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主    旨:檢送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乙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9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39905694 號函、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3  年 8  月 21 日會法字第 1030014896 號
              函及衛生福利部 103  年 8  月 12 日部授食字第 1039904524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列表依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意見,修正「輻射及
              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代碼 276)」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屐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
          宮博物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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