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0.01 法律字第103035112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主 旨:檢送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乙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9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39905694 號函、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3 年 8 月 21 日會法字第 1030014896 號 函及衛生福利部 103 年 8 月 12 日部授食字第 1039904524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列表依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意見,修正「輻射及 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代碼 276)」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屐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 宮博物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