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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5.08.17 經礦字第095001294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因天然災害致道路毀損而須用爆炸物為緊急搶修者,符合事業用爆炸物管
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之緊急需要;惟爆炸物之使用仍應由爆破專
業訓練人員為之
主    旨:有關  貴局函為搶修道路災害工程是否准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緊急需要」方式辦理以及排除有關爆炸物專業爆破
          人員、鑽炸…等相關人員證照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8  月 11 日礦局輔一字號 09500154950  號函暨附件
              。
          二、本部 95 年 6  月 19 日經礦字第 09500575080  號函,係針對貴局
              所擬「緊急需要之範圍及其辦理程序處理原則」之核復意見,非屬依
              行政程序法第 195  條第 2  款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合先
              敘明。
          三、天然災害所造成之道路損毀,必須使用爆炸物為緊急搶修者,基於災
              害防救處理之時程急迫需要,自符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緊急需要」之範疇,得排除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之適用。至於爆炸物之使用,仍應依該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
          四、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爆破專業人員應經訓練成績及格並領有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擔任,因其
              屬新增規定,應請貴局儘速辦理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以應各方所需。
正    本:經濟部礦務局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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