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災害防救法第 36 條、內政部消防署 組織條例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 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 、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 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 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主 旨:有關貴部消防署防救災雲端計畫「防救災應變暨資料服務平台」建置案之 親友協尋系統,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0 月 29 日內授消字第 1030824016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 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本件貴部消防署建置親友協尋系統所為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依來函所述,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考 量民眾於災害發生期間因通訊中斷、傷亡、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 等因素,致親友無法聯繫,為免造成民眾恐慌,爰開放此系統提供民 眾查詢親友資訊。是以,貴部消防署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例如災害 防救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5 款「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 安置」或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3 條第 9 款「關於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第 10 款「關於…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 措施」或第 24 款「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與特定目的(例如 :代號 045「災害防救行政」或 171「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相關業務」 )而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已死亡之人 尚無本法之適用)。 三、次按本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依來函說明二及附表所 示,本件親友協尋系統考量資料屬性不同及傷亡、撤離、收容等情形 ,提供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次、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居住 地址之必要資訊;另於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 3 碼及地址數字 部分予以遮罩乙節,此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是否合於本法第 5 條規定 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之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之直接或 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另本件建置系統名稱為「親友協尋系統」 ,惟規劃開放民眾查詢之內容,僅能知悉符合部分隱匿個人資料之某 姓名自然人,其目前有無列入各類救災名冊等之資訊,尚無藉此系統 直接取得與親友聯絡之資料,建議系統名稱修改為中性之用語(例如 :災區親友現況查詢系統),以免民眾誤會。 四、揆諸本件涉及災害發生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具有特殊 性,且個人資料利用之數量、範圍及規模,具有複雜性,建請貴部參 考外國相關立法例(如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訂有建置「安否情報」相 關規範),妥為研議並考量於相關法律增訂本法之特別規定,俾資明 確周妥。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