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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災害防救法第 36 條、內政部消防署
組織條例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
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
、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
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
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主    旨:有關貴部消防署防救災雲端計畫「防救災應變暨資料服務平台」建置案之
          親友協尋系統,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0 月 29 日內授消字第 1030824016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
              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本件貴部消防署建置親友協尋系統所為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依來函所述,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考
              量民眾於災害發生期間因通訊中斷、傷亡、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
              等因素,致親友無法聯繫,為免造成民眾恐慌,爰開放此系統提供民
              眾查詢親友資訊。是以,貴部消防署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例如災害
              防救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5  款「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
              安置」或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3  條第 9  款「關於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第 10 款「關於…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
              措施」或第 24 款「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與特定目的(例如
              :代號 045「災害防救行政」或 171「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相關業務」
              )而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已死亡之人
              尚無本法之適用)。
          三、次按本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依來函說明二及附表所
              示,本件親友協尋系統考量資料屬性不同及傷亡、撤離、收容等情形
              ,提供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次、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居住
              地址之必要資訊;另於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 3  碼及地址數字
              部分予以遮罩乙節,此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是否合於本法第 5  條規定
              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之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之直接或
              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另本件建置系統名稱為「親友協尋系統」
              ,惟規劃開放民眾查詢之內容,僅能知悉符合部分隱匿個人資料之某
              姓名自然人,其目前有無列入各類救災名冊等之資訊,尚無藉此系統
              直接取得與親友聯絡之資料,建議系統名稱修改為中性之用語(例如
              :災區親友現況查詢系統),以免民眾誤會。
          四、揆諸本件涉及災害發生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具有特殊
              性,且個人資料利用之數量、範圍及規模,具有複雜性,建請貴部參
              考外國相關立法例(如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訂有建置「安否情報」相
              關規範),妥為研議並考量於相關法律增訂本法之特別規定,俾資明
              確周妥。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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