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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3.12.31 院臺財字第1030158617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 87-3 條第 2  項規定,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
劃分調整日期為 104  年 1  月 1  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之財
          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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