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5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書面意思表示 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且為推動打造數位金融 環境政策,自 104.01.05 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1 則
主 旨:本會 97 年 12 月 30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說 明:為推動本會「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政策,經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 14 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業明定 依「電子簽章法」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會並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參酌前開規定修正其「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爰旨 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