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12.31 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攔位 為身分證編號後 4 碼,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攔位為身 分證編號後 4 碼,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 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 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 4 碼(即第 7 碼至第 10 碼)進行遮 蓋,並以「*」 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