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1.19 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1 點規定參照,該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而設,而學校 要求學生在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 料,故無該法適用,其屬學校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之疑義
主 旨:貴部就財團法人○○教育文教基金會函詢「學生校服如繡上姓名、學號是 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認有法制層面疑義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4345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而設(個資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旨揭疑義係學校要求學生於 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 無個資法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次按貴部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1 點第 4 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 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是旨揭疑義係屬學校之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宜請貴部本 諸職權釐清;另就旨揭疑義,本部前以 102 年 2 月 23 日法律決 字第 10200037870 號函回復貴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案,併予敘明 。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