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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3.11.13 保局(綜)字第103021322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因近來有民眾反應保險業者私自影印民眾身分證件及護照,有違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金管會建請所屬會員於保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應確實遵循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主    旨:爾來有民眾向臺中市政府陳情該市保險業私自影印民眾身分證件及護照,
          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避免消費者人格權受侵害,並維護個人資料
          之合理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確實遵
          循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 103  年 10 月 29 日金管法字第 1030011951 號書函轉臺中市
          政府 103  年 10 月 21 日府授法諮字第 1030211984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財務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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