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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3.06 台內民字第10404072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
方制度法第 2、19 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全文內容:有關縣府於自治條例明定將違法取締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之適法性疑
          義
          查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
          ;次查同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另查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
          體之名稱…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是以,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委由鄉(鎮、市)公所
          辦理,應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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