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104.04.08 營署宅字第10429054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亡故,其繼承人為已出境外籍配 偶者,對該已出境之外籍配偶得以公示送達之方式追繳溢領款項
全文內容:有關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追繳相關疑義 1 案 有關 貴局上開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亡故,其繼承人為已出境外籍配偶及 申請人之兄弟姐妹,該已出境之外籍配偶應如何追繳溢領款項 1 節,依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因本案外籍配偶已出境,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