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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 0951843117 
號函
主    旨:本會 95 年 5  月 2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5184311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4  年 2  月 13 日召開 104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
              相關議題」第 1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3  案「山坡地農牧用地經同意
              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決議辦理。(本會 104  年 2  月 26 日農授
              水保字第 1041861265 號函送會議紀錄諒達)
          二、查旨揭函原係就當時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94  年陳報行政院版
              )內容揭櫫「應實施水土保持範圍」與水利法所定「水道」範圍產生
              重疊,針對水道內之採取土石行為於水利法已有管理機制,說明水土
              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
              法管理,合先敘明。
          三、惟前開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並未完成立法,嗣後本會重新檢討水
              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內容,並陳報行政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
              轉立法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與 94 年陳報行政院者已異,故前揭「水
              土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
              利法管理」之意旨已失附麗。
正    本: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
          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
          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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