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 0951843117 號函
主 旨:本會 95 年 5 月 2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5184311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4 年 2 月 13 日召開 104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 相關議題」第 1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3 案「山坡地農牧用地經同意 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決議辦理。(本會 104 年 2 月 26 日農授 水保字第 1041861265 號函送會議紀錄諒達) 二、查旨揭函原係就當時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94 年陳報行政院版 )內容揭櫫「應實施水土保持範圍」與水利法所定「水道」範圍產生 重疊,針對水道內之採取土石行為於水利法已有管理機制,說明水土 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 法管理,合先敘明。 三、惟前開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並未完成立法,嗣後本會重新檢討水 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內容,並陳報行政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 轉立法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與 94 年陳報行政院者已異,故前揭「水 土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 利法管理」之意旨已失附麗。 正 本: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 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 局(監測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