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 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 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主 旨: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第 15 次會議李○○ 委員等 18 人所提臨時提案,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 為單一晶片身分證,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 ,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就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6 月 22 日院臺法字第 1040033811 號函 副本辦理。 二、按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例如:「戶政」、「交通行政」、「全民 健康保險」等),分別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 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之規定 ;如其對於前揭之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且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則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之規定。如欲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須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例如:法 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等),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貴部於 104 年 5 月 11 日發布之新聞稿,晶片國民身分證之初 步構思,是將國民身分證整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而晶片中所存放 之資料原則上與卡片外觀印製之個人資料相同,作用如同現行國民身 分證,作為身分基本識別使用;換言之,公務機關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似仍保存於公務機關封閉系統資料庫內,並非直接將所有個人資料均 儲存於晶片內。在安全維護義務方面,為避免晶片卡遭盜用之風險, 倘當事人欲透過晶片卡讀取個人資料或以網際網路申辦業務,自宜另 行採取適當措施確認當事人身分(例如:輸入個人密碼或其他驗證機 制)。 四、倘若未來於卡片外觀所印製之身分基本識別資訊之外,另擬於晶片卡 中存取其他更詳細之個人資料,宜分別視各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 必要範圍,區隔不同之讀取權限等級,其讀取權限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與執行法定職務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比例原 則(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若欲儲存較為敏感之生物辨識資料 (例如:指紋資料),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意旨,應以法 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倘晶片卡 擬結合悠遊卡等電子票證之功能,並由公務機關將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提供予悠遊卡公司,對公務機關而言,因已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自 應依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 應配合運用最新國際資訊安全技術,以符合個資法第 18 條有關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規定之要求,併此敘明。 五、因貴部目前針對晶片國民身分證尚於規劃構思階段,未來於規劃過程 中倘涉及有個資法之適用疑義,本部視具體情形提供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