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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6.2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2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應本於職權,考量行為人之主觀因素及行為當時之客觀環境
情狀,綜合判斷認定應否減輕處罰鍰
要    旨:登記機關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申請人為登記罰鍰之裁處,得本於職
          權裁量減輕 1/2  之處罰
內    容:按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規定
          得減輕處罰。因係規定「得」減輕處罰,即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故行
          政機關為裁罰時,仍應本於職權,考量行為人之主觀因素及行為當時之客
          觀環境情狀,加以綜合判斷,以作為認定應否減輕處罰鍰之依據(法務部
          104 年 4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403504130  號函釋參照),爰本部 104
          年 4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0410324 號函說明二末段「……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期間,則予減輕 1/2  之處罰」修正為「……14  歲
          以上未滿 18 歲之期間,則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 1/2  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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