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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1.12.03 臺國(三)字第10102140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鄉(鎮、市)立幼兒園兼任組長資格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請釋鄉(鎮、市)立幼兒園組長兼任資格及其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本(101) 年 9  月 4  日府教特字第 1010128750 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5 條規定第五項略以:
              「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
              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
              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六項)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
              ,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
              及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復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
              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
              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
              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
              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
              定終止契約。」
          三、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次查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
              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四、援上,鄉(鎮、市)公所所設立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其依聘用
              條例、僱用辦法繼續留用之聘僱人員,仍依各該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即使該等聘僱人員符合幼照法所定教保員之資格,仍須依原
              適用法令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五、至幼照法施行前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已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臨時人員
              ,其適用法規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與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該等臨時人員非正式編制內人員且所辦理之
              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等定期契
              約性質工作為限,審酌其進用性質及辦理業務內容,由臨時人員擔任
              或兼任主管職務並不合宜;且是類臨時人員亦非屬依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
              徵選所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無法適用該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
          六、另公立幼兒園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新置之組長,其組長
              編制是否須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
              定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請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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