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 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 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 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 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 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 轉則需符合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主 旨:有關貴協會(F0000 O0 T00 F00000,簡稱:F0000)確認與非公務機關( H000000000 M000000 F000000000,簡稱:H00)終止契約關係後,使用 H 00 為 F0000 蒐集、建立之資料庫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協會 104 年 7 月 23 日及同年月 27 日致本部陳情函 2 件 。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所稱個 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且該資料 之歸屬者,若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如公司法人、團體等),則無本 法之適用(本部 103 年 2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2080 號書 函參照)。是以,貴協會來函說明四所稱「客戶及捐助人名冊之名稱 與聯絡資料」須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始有本法之適用。另本法所稱 非公務機關,依屬地原則,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違反 本法之行為,應適用本法規定;是以,若外國法人或團體至我國領域 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應有本法之適用(本部 102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100088140 號函參照)。至於外國法人是否經 我國認許其成立,並不影響本法規定之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二所述美國 F0000 與臺灣 H00 成立契約關係之性質為何 ,涉及事實認定,尚有未明,以下分述兩種法律關係適用情形: (一)美國 F0000 屬非公務機關,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間成立法律 關係,臺灣 H00 係受美國 F0000 委託,依本法第 4 條規定, 於我國境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及捐助人等之個人資料,視為委 託機關(即美國 F0000)之行為。當契約雙方終止時,受託機關自 應將相關個人資料交還委託機關,而委託機關(美國 F0000)在臺 成立分會(臺灣 F0000 ○○協會),屬同一法人格,本得於原合 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該個人資料,無須再取得資料當 事人之書面同意(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參照)。 (二)若臺灣 H00 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等成立法律關係,美國 F00 00 僅授權臺灣 H00 於相關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其商標與商名 ,臺灣 H00 係獨立取得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等之資料及建立資 料庫,於商標授權契約終止時,如臺灣 H00 部分營業轉讓至美國 F0000 而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美國 F0000 依法承受法律關係 後(例如:民法第 305 條規定),得於原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繼 續利用該資料庫;若無營業之移轉,則美國 F0000 與臺灣 H00 原客戶及捐助人間並無契約關係,臺灣 H00 所提供之資料庫行為 ,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 事由之一(例如: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四、惟本件涉及具體事實認定,須由貴協會章程所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其權責個案認定,建請逕洽該主管機關詢問之。 正 本:F0000 O0 T00 F00000(臺灣 F0000 ○○協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