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9.18 法律字第104035110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稅捐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其程序終結效果,考量各該稅捐執行事 件撤回或退案事由多樣、具體稅捐執行事件之稅捐債權是否成立等,宜由 稅捐機關就個案洽執行機關後,本於職權審慎認定
主 旨:所詢稅捐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執行程序終結態樣為何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460 號函。 二、來函所稱稅捐執行事件經稅捐機關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而為「撤 回」、分署因稅捐機關未於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等事由而為「退案」 ,或為實現稅捐債權而核發「收取」、「移轉」命令,是否有執行程 序終結效果一節,考量各該稅捐執行事件撤回或退案之事由多樣,且 涉及各該具體稅捐執行事件之稅捐債權是否成立、有無完全滿足、實 現及執行期間是否已屆滿而定,此宜由稅捐機關就個案洽執行機關後 ,本於職權審慎認定。故所詢稅捐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終結態樣,自 因各該稅捐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而異,尚難一概而論。 三、又行政院於 104 年 9 月 8 日召開「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 發執行憑證後續相關處理事宜」會議獲致結論,即「(一)依法務部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核發執行憑證並 無中斷執行期間的效果,亦不生行政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財政部 66 年 1 月 14 日及 102 年 10 月 25 日函釋規定... 與法務部 前述見解不同,請財政部重新審視現行稅捐案件移送執行之相關解釋 令是否有廢止或另行發布新解釋令之必要。(二)財政部發布新解釋 令之生效日期如與法務部發布前揭令釋之日期有落差者,就該期間內 稅捐案件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及其處理方式,均應有完整之法律 論述。」併予敍明。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