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9.22 法律字第10400652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 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 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業務監管,涉及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 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宜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主 旨:有關民眾指陳「○○○○網」平台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管轄權歸屬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1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7941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 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依權責辦理,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 決之,故本案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 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業經本部於 104 年 8 月 19 日以法律字第 10403510010 號函復在案;是以,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 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之業務監管,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如何劃分?是否如貴 府所言係以登記案件之承辦機關作為權限劃分之依據(即經濟部 90 年 12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002273550 號函)?抑或如經濟部所言 並無相關分工方式而中央與地方均有管轄權?又倘若中央與地方均有 管轄權,是否有關於企業經營事件,而依經營企業之處所地域而劃分 土地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自應先予釐清,惟此 事涉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問題,宜由 貴府與經濟部本於職權認定。 三、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 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 關協議定之。」本部既非貴府與經濟部之共同上級機關,自無指定管 轄之權限,故本案後續如仍有管轄權爭議,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