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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8.07 環署廢字第10400627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時,不論
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
違法事證予以撤銷或廢止許可證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是
          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
              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
              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三、故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
              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
              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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