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41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民眾為確認開票程序,在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狀況予以錄 影,因具有正當目的且在公開場所,尚不侵害其隱私權,且前述情形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但應注意同法第 5 條 尊重當事人權益等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期間,如開放民眾攝影,是否侵犯開票所工作人員 之個人隱私權限及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7 月 13 日中選務字第 1043150147 號書函。 二、按隱私權,應依當事人之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 否具有隔離性、侵犯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 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本部 102 年 2 月 8 日法檢字第 10204503780 號函參照)。民眾如為確認開票程序是 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 人員執行職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影行為,因具有正當目的,且開票 所係公開場所,尚不侵害工作人員之隱私權。惟實施錄影時,仍應斟 酌現場狀況,避免對於工作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 形。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 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民眾於公職人員選舉開票作 業之公開活動中進行攝影,如僅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蒐集自然人之 資料,或僅攝影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時,尚無 個資法之適用(本部 102 年 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00150 號函參照)。又如貴會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非屬上述個資法第 51 條 第 1 項所定情形,惟因民眾於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影,係為確認開票程序是否符合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規定,乃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且與公共利益有關,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惟 其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 當合理之關聯。 正 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