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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7.19 環署空字第10100573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工商廠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
              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
              元以下罰鍰。其中,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
              業場所。
          二、另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
              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述條文係列舉行政機關針對違反公
              法上事件依法裁處罰鍰時,應審酌及得考量之事項,惟仍應於所處罰
              條款所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內進行裁處。僅受處分人有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2 條及第 13 條等之情形
              者,始得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
          三、本案貴局來函所指辦理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違反事實之裁罰
              作業,倘經確認符合前述工商廠場定義,應依空污法所定之裁罰額度
              規定,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倘有符合前述
              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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