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7.19 環署空字第10100573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工商廠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罰鍰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 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 元以下罰鍰。其中,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 業場所。 二、另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 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述條文係列舉行政機關針對違反公 法上事件依法裁處罰鍰時,應審酌及得考量之事項,惟仍應於所處罰 條款所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內進行裁處。僅受處分人有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2 條及第 13 條等之情形 者,始得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 三、本案貴局來函所指辦理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違反事實之裁罰 作業,倘經確認符合前述工商廠場定義,應依空污法所定之裁罰額度 規定,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倘有符合前述 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