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0.06.29 台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 11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主 旨: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所得稅法第 111 條之 1 第 1 項 及第 3 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予處罰乙案。 說 明:二、按所得稅法第 11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之處罰要件雖 不盡相同,但行政目的並無不同,均在促使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正確計算受 益人之所得並履行其申報義務,俾稽徵機關能確實掌握信託稅源資料,確 保稅捐之稽徵,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信託以規避稅負。 三、本案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未依規定正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自亦 無從依限據實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倘其違反法定 義務行為間有必然關聯,或可認定為單一整體行為,雖同時構成前開 2 項處罰規定要件,如併予處罰,將逾越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宜依行 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一事不二罰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