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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2.19 環署水字第10200113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
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但應清楚說明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
目之目的並適時與業者進行溝通
主    旨:地方主管機關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要求事業增加檢測申報項
          目一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附表一之項目進
              行檢測、監測。但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前述但
              書規定意旨,即為保留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彈性,俾依其轄內水質保護
              之執行情形,考量個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條件、用藥及污
              染特性、違規紀錄或承受水體敏感度等,增加檢測申報之項目,並不
              侷限於該附表表列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故地方主管機關依前述
              規定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目前,應清楚說明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目之
              目的並適時與業者進行溝通,不應過度擴張該但書規定之適用。
          三、至於要求增加之申報項目,如屬本署尚無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者,得參
              考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已公開發表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亦應同時要
              求數據之品保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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