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9.17 環署空字第10100802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汽車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者,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但未於期限內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其相關裁罰 額度
主 旨:函詢有關民眾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依第 40 條 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 輛,未於 1 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 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 68 條規定 ,不依第 42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 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汽車所有人未於貴局依規定通知期限內接受檢驗,即可依前揭法 令處分;至於逾該通知期限後辦理車輛報廢或檢驗之行為,應屬事後 所為之改善,並不得以此主張免罰。惟倘該案件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貴 局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依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得免予處罰,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