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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9.17 環署空字第10100802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汽車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者,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但未於期限內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其相關裁罰
額度
主    旨:函詢有關民眾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依第 40 條
              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
              輛,未於 1  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
              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 68 條規定
              ,不依第 42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
              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汽車所有人未於貴局依規定通知期限內接受檢驗,即可依前揭法
              令處分;至於逾該通知期限後辦理車輛報廢或檢驗之行為,應屬事後
              所為之改善,並不得以此主張免罰。惟倘該案件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貴
              局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依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得免予處罰,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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