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0.19 環署廢字第10400804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依該規定委託區公 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主 旨:貴局公告「委託○○區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第 2 項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款第 8 目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本有執行該區占用 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及張貼權責,合先敘明。 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委託○○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非合 法委託,且所訂之「○○○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及「○ ○○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亦未有相關 委託規範。 三、爰此,請貴局未來於檢討旨揭委託公告時修正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