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7.23 環署廢字第10100626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撤銷或廢止 許可之行政處分,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 他種類行政罰」
主 旨:○○○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第 46 條、第 48 條 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府環境保護局○○年○月○日環廢字第○○○○○號函辦理 。 二、有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撤銷或 廢止許可之行政處分,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 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