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1.05 環署水字第10400916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發布前後之違規行為罰鍰額度計 算,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規範,但裁處前之規範有利於受處 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主 旨: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發布前後之違規行為罰鍰額 度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已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修正發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 生效力,故裁罰準則至 104 年 10 月 21 日始生效力。 二、對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適用修正發布後之裁罰準則計算罰鍰額度。另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 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故對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含當 日)之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但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含當日)之後方開立裁處書時,需先適用修正發布後之裁罰準則計 算罰鍰額度,但修正前之裁罰準則計算之罰鍰額度若相對較低,則適 用修正前裁罰準則計算之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