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1.05 法律字第104035168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 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
主 旨:有關貴府訂定「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之事 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2 月 21 日府財商字第 104025319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 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 0053730 號函參照)。貴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係屬不同行政主 體(屬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委託」之規定。申言之,貴府將 攤販許可及發證等事登之執行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 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有間,其 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因涉及地方 制度法之解釋適用,宜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