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03.04 公保字第10400017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及補 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主 旨: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 健檢)之實施次數及補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 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所民國 104 年 2 月 11 日秀鄉人字第 1040003019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 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民選公職人員。……」次按公務人員 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實施要點)第 8 點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 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復按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據此,鄉(鎮、市)首長係屬安衛 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民選公職人員,各機關自得比照 健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健檢。 三、再按健檢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 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 。……」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 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每二年實 施一次。……」是鄉(鎮、市)長擬比照辦理一般健檢,其實施次數 ,宜參照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辦理。惟因健檢實施要點係屬一 般性、原則性規定,各機關現行規定如優於該要點,依該要點第 2 點但書規定,仍得依現行規定辦理。 四、有關一般健檢之補助金額,健檢實施要點並未明文規範;查花蓮縣政 府業已訂定該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04 年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仍請參照上開實施計畫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4 年 1 月 28 日頒訂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 一、規定,自行規劃辦理。 正 本: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