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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03.04 公保字第10400017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及補
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主    旨: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
          健檢)之實施次數及補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
          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所民國 104  年 2  月 11 日秀鄉人字第 1040003019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
              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民選公職人員。……」次按公務人員
              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實施要點)第 8  點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
              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復按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據此,鄉(鎮、市)首長係屬安衛
              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民選公職人員,各機關自得比照
              健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健檢。
          三、再按健檢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
              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
              。……」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
              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每二年實
              施一次。……」是鄉(鎮、市)長擬比照辦理一般健檢,其實施次數
              ,宜參照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辦理。惟因健檢實施要點係屬一
              般性、原則性規定,各機關現行規定如優於該要點,依該要點第 2
              點但書規定,仍得依現行規定辦理。
          四、有關一般健檢之補助金額,健檢實施要點並未明文規範;查花蓮縣政
              府業已訂定該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04  年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仍請參照上開實施計畫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4  年 1  月
              28  日頒訂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
              一、規定,自行規劃辦理。
正    本: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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