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13 環署毒字第10000847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業者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 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時,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 從一重裁處
主 旨: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 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處分疑義。 說 明:業者運作本法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核其不作為之態樣應認係以法 律上之一行為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意旨,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 定從一重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