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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13 環署毒字第10000847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業者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
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時,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
從一重裁處
主    旨: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
          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處分疑義。
說    明:業者運作本法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核其不作為之態樣應認係以法
          律上之一行為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意旨,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
          定從一重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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