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20 環署廢字第10000778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之疑義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9 月 7 日北市環三字第 10036230101 號函。 二、有關建議於申請表上欄位名稱-「戶籍地址」,修正與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文字「住址」一致,並新 增「通訊地址」之意見,本署同意採納,並將儘速完成修正。 三、另本案機構負責人將「住址」誤認為「實際居住地址」,而未於身分 證變更時,向 貴局提出變更一節,本案立法原意之「住址」係身分 證登載之「住址」,惟其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或第 8 條之規 定,請 貴局依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