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17 環署廢字第10000898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對於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應協 助其辦理戶籍登記,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主 旨:貴局函詢非自來水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略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 下簡稱清除處理費),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 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按戶定額計算或按垃圾 量計算等三種方式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自來水用戶 、戶長或專用垃圾袋購買人。 二、本案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如未設籍 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請參依本署 9 6 年 1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06186 號函,洽戶政單位輔導協 助無設籍之實際居住人辦理戶籍登記。 三、至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期限一節,尚非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請參依行 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