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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17 環署廢字第10000898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對於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應協
助其辦理戶籍登記,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主    旨:貴局函詢非自來水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略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
              下簡稱清除處理費),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
              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按戶定額計算或按垃圾
              量計算等三種方式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自來水用戶
              、戶長或專用垃圾袋購買人。
          二、本案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如未設籍
              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請參依本署 9
              6 年 1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06186 號函,洽戶政單位輔導協
              助無設籍之實際居住人辦理戶籍登記。
          三、至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期限一節,尚非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請參依行
              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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