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8.08 環署綜字第10000677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上傳相關資料,因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15 條第 1 項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故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主 旨: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時須上傳員工清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8 月 1 日府授環四字第 10014039900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 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落實執行前揭 規定,及協助各申報單位有效掌握執行狀況,故請各單位上傳員工姓 名、身分證字號、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等資料,其中身分證字號為確 認員工之唯一方式(姓名有可能重複),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可確認 是否為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之員工、教師,及 是否應計入當年度執行成果之申報數。前述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項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三、本署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所建置之系 統皆遵循嚴格之資安政策,除網頁上證號採隱碼保護外,帳號亦具有 權限管理,無法跨帳號存取資料,個人資料部分皆進行編碼後再存入 資料庫,提升了資料傳輸過程的安全性,另系統建置於 GSN-IDC 機 房,機房有 24 小時的網路即時監控管制人員進出,並由專人辦理安 全維護事項。 四、綜上,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上傳相關資料,並未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確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