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5.20 環署空字第09900401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繳納固定汙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紙廠(以下簡稱該廠)87 年第 3 季空氣污 染防制費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 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公私場所於 15 日 內提報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另依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 ,繳納空氣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 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 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 方式;同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屬指定公告應實施 定期檢測者,以最近 1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以及同法條第 4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時, 中央主管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 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 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 頻率為第 2 級者,應每 6 個月檢測 1 次,於每年 1 月至 6 月期間及 7 月至 12 月期間內應各執行 1 次檢測。但 2 次定期 檢測間隔不得超過 9 個月。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本案該廠申報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編號 P006、P008 及 P009 等 3 根排放管道,屬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廠檢具 87 年第 3 季申報空污費之檢測 報告,係分別於 85 年 9 月 25 日、85 年 9 月 19 日及 85 年 9 月 20 日檢測,非屬前揭收費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最近 1 次定期檢測之報告(應為該廠 87 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定期檢測報告) ,無法作為本案應繳納空污費費額之計算及核定依據。又該廠未能依 前揭收費辦法第 9 條規定,於 15 日內提供符合前揭管理辦法規定 之檢測報告,本署乃依同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以本署指定公 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計算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空污費應繳 費額。 四、另查本署委託辦理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南區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管制中心業於 89 年 1 月 25 日以 87 南空字第 31798 號函,函知該公司 87 年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結果, 該日期至該廠 98 年 10 月 22 日提出重新申請結算之時間已逾 9 年,超過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之期限(5 年),因 此,本案該廠申請重新結算 87 年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請求, 歉難同意辦理。 五、有關該廠要求提供 87 年第 3 季至 97 年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 結算明細乙節,查空污費申報案件審查工作,業於 96 年移轉至各縣 市環保局辦理,本案僅結算該廠自 87 年第 3 季至 95 年第 4 季 止之空污費金額供參(該廠該期間應補繳新台幣 252 萬 1,725 元 整,申報結算明細表如附件 4),至於 96 年第 1 季至 97 年第 3 季之空污費結算明細,請貴局本於權責提供該廠。 六、本案請貴局查明後,辦理該廠空污費溢補繳等相關事宜。